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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批捕 城管科长醉酒驾驶致3死8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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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之家 资讯]  近段时间,酒后驾车引发车祸致使多人受伤和死亡的事件频频发生,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注意。

  事故发生时间:7月16日

  概要:7月16日晚9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豫ACN115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市秦岭路上,连撞11人。多名目击群众证实,这辆面包车自南向北行驶,在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附近的东半幅撞伤3人后,突然拐向西半幅,冲上人行道,又撞伤5人。后来经过执法局工作人员身份查明,该肇事司机是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傅赪。

  事件:警方查明,今年7月16日20时30分左右,傅赪醉酒驾驶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路口与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与其外甥女孟某受伤,傅赪驾车逃逸。当傅赪逃至秦岭路与岗坡路交叉口时,又将路上行人刘某撞倒,后继续逃逸。在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时,他先将路上行人王某撞倒,接着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上的邵某、翟某夫妇二人受伤。随后,傅赪驾车又冲向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将正在此处施工的高某父子二人、张某、王某、葛某五人撞伤。

  交警二大队迅速出警,追查肇事司机。晚10时20分,肇事司机傅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交警二大队投案自首。

  “据了解,被撞的伤者中已有两人死亡。”交警部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已出院2人,还有7名伤者住院,其中2人重伤:1人在郑大一附院重症监护室,1人在郑州市中心医院。经核实两名死者为刘秀云,64岁,郑州市人;高建清,46岁,扶沟人。

  结果:据介绍,傅赪系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2007年4月被借调到中原区信息数字化综合指挥中心工作。2009年7月1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为重大交通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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