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
首先,在公路路线方面,条例对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例如,条例禁止任何人擅自在这类区域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或修建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设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桥梁的安全,并维护整个公路网络的稳定运行。
其次,条例对公路桥梁的保护也做了明确规定。例如,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必须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要求,并遵守航行规则。同时,禁止船舶在桥下停泊或者系缆,并且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此外,条例还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以确保桥梁的安全。
另外,条例还对公路附属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这些设施分为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例如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柱、标志、标线、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厕所、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需要注意的是,与保护、养护和保障公路无关的其他设施不属于公路附属设施。
最后,在公路养护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要明确,公路保护经费要有来源,并且公路“建、管、养”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此外,条例还强调要做好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路的正常运行。同时,社会公众也有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以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通过多种举措促进了公路的合理使用,确保公路的安全、完整和畅通。 首先,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既减少了二次建设的拆迁与公共设施投入,节省资金,又为公路的升级拓宽预留了土地,保障了行车安全、沿线建筑及人员安全,减少了震动噪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的规范非常细致,确保了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首先,控制区内除了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能扩建,如果因公路建设或安全需要拆除,将依法给予补偿。控制区外的建筑也不能遮
公路保护条例对公路使用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首先,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机动车制造厂和修理厂不能利用公路进行试车,而应建立专门的试车场地。购买者和使用者若为检验车辆而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将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