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条例对公路使用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首先,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机动车制造厂和修理厂不能利用公路进行试车,而应建立专门的试车场地。购买者和使用者若为检验车辆而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将会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各种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此外,公路桥梁及其周边区域也有一系列严格规定。例如,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设施。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要求,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禁止在桥梁下方停泊或系缆。
最后,社会公众有义务保护公路,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例如,挖沟引水、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总之,公路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要求,共同努力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通过多种举措促进了公路的合理使用,确保公路的安全、完整和畅通。 首先,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既减少了二次建设的拆迁与公共设施投入,节省资金,又为公路的升级拓宽预留了土地,保障了行车安全、沿线建筑及人员安全,减少了震动噪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的规范非常细致,确保了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首先,控制区内除了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能扩建,如果因公路建设或安全需要拆除,将依法给予补偿。控制区外的建筑也不能遮
在应对自然灾害对公路的损害方面,《公路保护条例》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保护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