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自然灾害对公路的损害方面,《公路保护条例》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保护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具体执行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其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专用公路的保护经费除外。同时,他们还要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再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外,国家还建立健全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了储备、调配体系。应急物资分为公路抢通物资,如沥青、碎石、砂石等,以及救援物资,如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等。这些物资根据处分主体不同,分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和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
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保障经费、制定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等措施,《公路保护条例》从多方面入手,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对公路的损害,全力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通过多种举措促进了公路的合理使用,确保公路的安全、完整和畅通。 首先,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既减少了二次建设的拆迁与公共设施投入,节省资金,又为公路的升级拓宽预留了土地,保障了行车安全、沿线建筑及人员安全,减少了震动噪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的规范非常细致,确保了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首先,控制区内除了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能扩建,如果因公路建设或安全需要拆除,将依法给予补偿。控制区外的建筑也不能遮
公路保护条例对公路使用者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首先,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机动车制造厂和修理厂不能利用公路进行试车,而应建立专门的试车场地。购买者和使用者若为检验车辆而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将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