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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到底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警方确认,擅自甚至故意离开现场,以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必须受到严肃处理。

具体而言,判定肇事逃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驾车或弃车逃离,报案后不履行笔录责任,离开后折返,送伤者去医院后无故离开并留假信息,以及在接受警察调查期间逃匿,不承认事故并强行逃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前提不仅仅是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送伤者去医院后或者等待处理时逃跑等行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都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所谓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两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负全责或主责;死亡六人以上,负同等责任;造成财产损失负全责或主责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救治伤者,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

“潜逃藏匿”的情形包括不报警,在围观中观察,找人冒名顶替,送伤者后离开不留真实信息,行人、乘车人等也可能是肇事逃逸的主体,因害怕离开后不报警或失联。

但是,有些情形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协商后一方反悔;及时抢救伤者,驶离并报案,未脱离控制;为筹医疗费暂时离开,经同意留信息按时返回;本人受伤需救治且无能力报案;离开后委托他人或具备条件后报案并接受控制;有证据证明因可能受人身伤害离开后及时报案;有证据证明驾驶人不知事故驶离后主动配合调查。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有“四步法”。第一步,判断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第二步,判断在接受事故处理时或之前有无隐瞒身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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