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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鉴定费谁出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通常是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

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且是一方过错导致,通常由过错方即被告承担。但如果责任方不明确或者多方都有过错,鉴定费的承担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诉讼费用的一般原则是败诉方承担。如果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并且鉴定结果与被告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关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负担。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费用,则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若超过三十日,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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