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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是交给谁

交通事故鉴定费的支付对象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的规定,采取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由举证方先行垫付案件的审结费用。案件审结后,法院会根据责任判定由哪一方最后支付。通常情况下,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基本原则。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鉴定结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这种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所以通常情况下是由被告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负担的情况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的,则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检验、鉴定费用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如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或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情况,则除外。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在各地的司法实务中,对于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有着不同的裁判习惯。比如在湖北、浙江、江西三地的基层法院,对于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存在由事故双方、事故一方(被告)、事故双方和保险方等不同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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