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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是否由保险人承担

交通事故鉴定费通常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首先,《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包含鉴定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指出,败诉方应承担鉴定费,而作为败诉方的赔偿义务承担人的保险公司自然也应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鉴定费属于此类必要费用。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肇事者通过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鉴定费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与责任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这是为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而发生的诉讼成本,应认定为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根据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法院判决也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这能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和社会责任,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威信县人民法院在陈某诉黄某及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某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损失。

尽管如此,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在最高院典型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鉴定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有权主张免赔,该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然而,整体来看,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鉴定费应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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