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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我们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而言,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

例如,被告人王某在负主要责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重型汽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尽管王某停车查看并发现汽车二十米后有一摩托车及人员倒地,但由于未发现所驾车辆有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逃逸,因为其主观上应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仍然驾车离开现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然而,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但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张某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情况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也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若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逸行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而逃逸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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