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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吗?

2025-09-28 10:00 发布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该规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时,其所有者需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企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详细列出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此外,该规定还对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进行了明确。例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时,应按照规定的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15年。

对于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者可以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企业进行处理。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对机动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则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该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此外,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这项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该规定还附有详细的附件,包括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以及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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