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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2025-11-14 16:39 发布

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

首先,“小汽车”税目下新增设了“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这个子税目主要针对每辆零售价格达到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换句话说,只有当这些车辆的零售价格超过130万元时,才会被纳入“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的征收范围。对于这些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环节已经按照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还需要在零售环节额外加征10%的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这些汽车的经销商,将会成为零售环节的纳税人。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在销售过程中承担相应的消费税责任。

此外,对于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其消费税税率需要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具体来说,销售环节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这项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于11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尚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的销售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按照规定完成备案,这些车辆将不会被征收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然而,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车辆,则需要按照规定征收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引导消费者更加理性地选择汽车,并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而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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