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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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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之家 调查]  近期,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同时从2008年11月21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5日活动结束,公安部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近千条,社会各界群众所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加处罚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执法告知和扣留机动车等4个方面,汽车之家将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一次调查,欢迎各位网友参与。

● 增加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使用的规定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此次修改规定中的第三章有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 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在修改规定中的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话题PK,欢迎大家写下自己的观点!

汽车之家

『电子眼的位置是否该向社会公布』

汽车之家

『加处罚款总额是否该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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