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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处罚力度 轮胎被明确列入召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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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之家 资讯]  2012年的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日前,我们获得了有关召回条例的最新消息,在新的召回管理条列中,汽车轮胎已被明确列入召回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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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条例中第26条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另悉,在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中,新条例还对“缺陷”和“召回”进行了重新定义。“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此外,新条例中还加大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罚力度,最高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缺陷汽车产品价值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编者语:汽车轮胎是消费者在使用汽车过程中磨损最为严重的部件之一,它的质量好坏或存在缺陷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我们看到,国家也看到这一方面的重要性,将其明确列入了召回范围之内,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多了一份保障,少了一份安全隐患。(文/汽车之家 曹雷)

●  更多文章阅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公布
   //www.autohome.com.cn/news/201202/29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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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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