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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生活十年变迁:政策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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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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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往往很容易出现纠纷,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作为弱势群体,受利益的驱使偶尔会在交通事故中也扮演着一些不正面的角色,为了应对此类事件的频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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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法规中有几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定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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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几项新修订的法规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归属更加清晰,然而第二项规定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一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宁可撞死不能撞残的社会舆论更是给这项新规增添了一份负能量。让人感到惋惜的是,面对事故后的连带赔偿问题,一部分驾驶员铤而走险选择了二次碾压或肇事逃逸,此类事件在新规推出后屡次发生。

汽车消费税上调,豪华车市场面临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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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的大排量进口车消费税上调,并未给豪华车市场带来多大的影响。汽车在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大家也在忍受着尾气污染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其中大排量车型更被扣上了排污大户的帽子。为了有效抑制大排量豪华车的消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8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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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此前大力推行小排量车、抑制大排量车消费不同的是,此次调整消费税出于对环境的治理,大排量车再次成为这场“战役”被讨伐的对象。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此前的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如此大幅度的调整消费税可谓给火爆的大排量豪华车市场泼了一盆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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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上调的消息一经披露,大部分豪华品牌也在酝酿着集体涨价,其中奔驰宝马路虎雷克萨斯等豪华品牌纷纷表示将提高售价,以雷克萨斯LX570为例,其涨幅达到20万元,ES350和IS300涨幅也在5万元左右。当然也有部分经销商面对消费税上涨,其车型售价不升反降的,讴歌TL就是其中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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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大排量豪华车飞涨的消费税,小排量车型的消费税调整则呈现出完全相反的态势。排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消费税率从原来的3%下调至1%,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我国已开始重视汽车尾气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小排量车再次迎来了一波新热潮。虽然专家预测豪华车市场前景不容乐观,不过就当时消费税调整后的情况来看,大排量豪华车价格上涨似乎并不能阻止消费者的购车热情。

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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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原油价格出现暴跌,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拟定并通过审批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以便适应缩小流通环节中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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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方案提出,将原来允许的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8%降至4%左右,国内当时施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发改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油价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调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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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效接轨,使得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真实,更灵活的调价机制更能反映出市场的供求关系,对消费者而言,持续走高的国内成品油价格也有望实现灵活调整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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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精彩汽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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